一.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2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10020361號函辦理

二.教育部刻正研議部分障礙類別之鑑定優化流程,為利大專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申請,申請時疑檢附最近兩個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:(一)大專院校學生提報鑑定時,需建富國中及高中階段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

(二)五專學生提報鑑定時,需建富國小及國中階段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